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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2-11-12 14:1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急需大量人才,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深入宣传《意见》精神,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动员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唱响到基层、到农村、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从2006年起,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要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锻炼成才、建功立业。各高校应设立专门奖项或奖励基金,对自愿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服务体系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才市场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统一的人才市场建设,实现各类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与高校毕业生市场的联网贯通。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开设面对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窗口,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既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也帮助用人单位选用合适的高校毕业生。省、市州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共同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发布基层对人才需求的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省、市州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或见习补助。各高校要加强在校学生的实习工作,积极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稳定、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实习基地,加强实习环节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就业指导。企业有责任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并支付相应报酬。

  实行灵活的户籍和人事代理政策。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以后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区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介服务机构要根据单位和本人需要,积极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加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各级政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愿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他们流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他们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筹管理,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实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省政府设立省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工作,服务期满5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

  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定级工资,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2档。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实行面向基层的考试加分政策。凡由省、市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派到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在报考公务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选派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工作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逐步提高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从2006年起,省、市州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各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时,招考具有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0%。对考录到市州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教育和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将他们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人事、科技等部门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力度

  进一步做好选调、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以组织部门为主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简称“选调生”)和以人事部门为主组织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简称“选拔生”)到基层锻炼,是培养青年人才、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方式。要进一步扩大选调和选拔的规模,选调、选拔对象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和选拔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一定时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选调生和选拔生中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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